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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4-6-18 14:53:35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 总则
     3.1 要求
     3.1.1 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 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 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 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 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 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 检验时机
     3.2.1 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 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个月进行。
     4 检验
     4.1 一般情况
     4.1.1 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4.1.2 体型:成年人的体型可分为(1)无力型,亦称瘦长型,表现为体高肌瘦、颈细长、肩窄下垂、胸廓扁平、腹上角小于90°;(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4.1.3 营养状态:应通过皮肤、毛发、皮下脂肪、肌肉的发育情况进行综合判断。(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4.2 体表检查
     4.2.1 擦伤:检查擦伤发生的部位、形态、大小、颜色,有无表皮剥脱、血液渗出。若残留有表皮碎屑或游离皮瓣时,可以根据游离缘为力的起始端以及附着缘为终止端的特点,推断暴力作用方向。
     4.2.2 挫伤:检查挫伤的部位、形态、大小,皮内或皮下的出血程度。因常与擦伤并存,检查有无表皮剥脱、局部肿胀和炎性反应。
     4.2.3 创:法医临床检验时一般创均已经过清创缝合,为缝合创(尚未拆线)。检查创的部位、形态、走行方向,创缘是否平整,创角是否整齐,有无挫伤带,局部有无肿胀等。注意区分钝器创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4.2.4 皮肤瘢痕:检查瘢痕的部位、形态、颜色、质地,局部是否平坦,边缘是否整齐,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是否存在功能障碍等。注意区分浅表性瘢痕、增殖性瘢痕、瘢痕疙瘩、萎缩性瘢痕及凹陷性瘢痕。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0.0061×身高(cm)+0.0128×体重(kg)-0.1529)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4.3 颅脑检查
     4.3.1 一般检查
     4.3.1.1 头皮检查:注意头皮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4.2),头皮创及瘢痕的检查和测量宜剃光局部毛发,使创或瘢痕完整、充分地暴露。
     4.3.1.2 意识状态:通过交谈了解被鉴定人的思维、反应、情感、计算及定向力等方面的情况。对较为严重者,进行痛觉试验、瞳孔反射等检查,以确定被鉴定人意识障碍的程度。意识障碍有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2)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被鉴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a.轻度昏迷,意识大部分丧失,无自主运动,对声、光刺激无反应,对疼痛刺激尚可出现痛苦的表情或肢体退缩等防御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射、眼球运动、吞咽反射等可存在。b.中度昏迷,对周围事物及各种刺激均无反应,对于剧烈刺激可出现防御反射。角膜反射减弱,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眼球无转动。c.深度昏迷,全身肌肉松弛,对各种刺激全无反应。深、浅反射均消失。
     4.3.1.3 精神状态:询问或观察被鉴定人是否存在怕刺激、易怒、失眠,是否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闭目不语、感情抑郁,是否有头痛、头晕、恶心、癫痫、狂躁、谵妄以及逆行性遗忘等。
     4.3.1.4 语调与语态:注意被鉴定人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
     4.3.2 脑神经检查
     4.3.2.1 嗅神经:检查前先确定被鉴定人鼻孔是否通畅、有无鼻黏膜病变。检查时嘱被鉴定人闭目,先压闭一侧鼻孔,用不同气味(酒精、氨水、无气味水等)置于另一鼻孔下,让被鉴定人辨别嗅到的各种气味。然后换另一侧鼻孔同法进行测试,注意双侧比较。
     4.3.2.2 视神经:检查(1)视力;(2)视野;(3)眼底。(见《眼损伤法医学检验规范》)
     4.3.2.3 动眼、滑车、展神经:共同支配眼球运动,合称眼球运动神经。检查眼裂外观、眼球运动、瞳孔及对光反射、调节反射等。若存在眼球运动向内、向上及向下活动受限,以及上睑下垂、调节反射消失,则提示动眼神经麻痹;若存在眼球向下及向外运动减弱,则提示滑车神经受损;若存在眼球向外转动障碍,则提示展神经受损。
     4.3.2.4 三叉神经:是混合性神经。感觉神经纤维分布于面部皮肤、眼、鼻、口腔黏膜,运动神经纤维支配咀嚼肌、颞肌和翼状内外肌。(1)面部感觉,嘱被鉴定人闭眼,检查并对比双侧及内外侧痛觉、触觉和温度觉。注意区分周围性与核性感觉障碍,前者为伤侧伤支(眼支、上颌支、下颌支)分布区感觉障碍,后者呈葱皮样感觉障碍。(2)角膜反射,嘱被鉴定人睁眼向内侧注视,以捻成细束的棉絮从被鉴定人视野外接近并轻触外侧角膜,避免触及睫毛,观察被刺激侧是否迅速闭眼和对侧是否也出现眼睑闭合反应,前者称为直接角膜反射,而后者称为间接角膜反射,直接和间接角膜反射均消失见于三叉神经受损(传入障碍)。(3)运动功能,嘱被鉴定人作咀嚼动作,检查并对比双侧肌力强弱;再嘱被鉴定人作张口运动或露齿,检查张口时下颌有无偏斜。若一侧咀嚼肌肌力减弱或出现萎缩,张口时下颌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三叉神经运动纤维受损。
     4.3.2.5 面神经:主要支配面部表情肌和舌前2/3味觉功能。(1)运动功能,先观察静态时双侧额纹、眼裂、鼻唇沟和口角是否对称,然后嘱被鉴定人作皱额、闭眼、露齿、微笑、鼓腮或吹哨动作。若一侧额纹减少、眼裂增大、鼻唇沟变浅,不能皱额、闭眼,微笑或露齿时口角歪向对侧,鼓腮或吹哨时同侧漏气,则提示该侧面神经周围性损害;若皱额、闭眼无明显影响,只出现一侧下半部面部表情肌的瘫痪,则提示对侧面神经中枢性损害。(2)味觉检查,分别以糖、盐、醋、奎宁置于被鉴定人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嘱被鉴定人以不同手式表达不同的味觉,先检查伤侧,再查对侧。
     4.3.2.6 位听神经:(1)听力检查(见《听力障碍法医鉴定规范》);(2)前庭功能检查 (见《前庭平衡功能检验规范》)。
     4.3.2.7 舌咽、迷走神经:两者在解剖与功能上关系密切,常同时受损。(1)运动,检查被鉴定人有无发音嘶哑、带鼻音或完全失音,有无呛咳、吞咽困难,注意被鉴定人张口发“啊”音时悬雍垂是否居中,两侧软腭上抬是否一致。若一侧软腭上抬减弱,悬雍垂偏向对侧,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若悬雍垂虽居中,但双侧软腭上抬受限,甚至完全不能上抬,则提示双侧神经麻痹。(2)咽反射,应用压舌板轻触左侧或右侧咽后壁,观察是否存在咽部肌肉收缩和舌后缩,是否伴有恶心反应。若一侧反射迟钝或消失,则提示该侧神经受损。(3)感觉,应用棉签轻触两侧软腭和咽后壁,观察感觉。应检查舌后1/3的味觉,检查方法见4.3.2.5。
     4.3.2.8 副神经:嘱被鉴定人作耸肩及转头运动,并给予一定的阻力,比较两侧的肌力。注意胸锁乳突肌及斜方肌有无萎缩。若一侧耸肩及向对侧转头无力或不能,且该侧胸锁乳突肌及斜方肌萎缩,则提示该侧副神经受损。
     4.3.2.9 舌下神经:嘱被鉴定人伸舌,注意观察有无伸舌偏斜、舌肌萎缩及肌束颤动。若伸舌时舌尖偏向一侧,则提示该侧舌下神经麻痹;若不能伸舌,则提示双侧舌下神经麻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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